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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關于印發《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贛建字〔2014〕2號 關于印發《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
各設區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建設局(建委)、宜春城管局,省農墾、冶金、南昌鐵路建管站(辦):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我廳制訂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并經2014 年 8月15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8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各設區市招標辦、有形建筑市場,省建工集團、省建筑設計院、 省屬招標代理機構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4年8月29日印發
勘察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勘察招投標工作,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勘察質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八部委令第2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工程勘察招投標活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范圍的工程勘察,應當實行勘察招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第四條 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 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指導。各設區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招標由招標人負責。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七條 工程勘察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邀請不少于5家投標單位參加投標。 第八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全部實行資格后審。對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保證金除銀行轉賬外,還可以是銀行出具的保函、匯票,招標人均不得拒收。 第九條 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不需要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符合行業有關規定的承包單位。 直接發包的項目在合同簽訂后須憑相關資料到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 第十條 工程勘察招標一般采用報價承諾法評標。 采用報價承諾法評標的工程勘察招標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可相應縮短,但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一條 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有關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進行評標。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四)項目說明書,包括資金來源情況;
(五)勘察基礎資料、勘察進度、階段和深度要求;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可發售招標文件。 第十四條 招標人或者中標人采用其他未中標人投標文件中技術方案的,應當征得未中標人的書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第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十六條 工程勘察收費應當符合國家計委、建設部發布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計價格[2002]10號)的規定。 工程勘察取費應在勘察收費標準20%以內上下浮動,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項目,可上浮25%以內。 第十七條 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 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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